三言财经 5月13日消息,今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金顺海、杨帆、王维维三位律师就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重组事宜,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映该项并购涉嫌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目前,该举报信已寄出。
文中王维维律师表示,经自己与中闻所的两位同事金顺海律师(中闻所执委、反垄断领域专业律师)、杨帆顾问(行政法专家、法学博士后)经过研究相关材料后发现,丰巢与中邮智递的股权重组已达到要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条件。作为法律从业者,特此向国家市场总局反垄断局实名进行情况反映。
文中称,丰巢介入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履约过程并向消费者收费后,消费者相当于为已付费的快递包裹二次付费。丰巢在《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上设置了几个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若想取出自己的快递,必须“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
文中表示,市场数据显示,作为快递柜行业市场份额排前两名的公司,2019年丰巢与中邮智递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接近70%,其中丰巢占44%,而中邮智递占25%。因此,很难排除丰巢“先收购竞争对手,后向消费者强推收费”的经营逻辑。
金顺海、杨帆、王维维三位律师认为,《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是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综上,王维维三人认为上述交易系经营者集中,而且已经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上述申报标准,顺丰系丰巢和邮政系的中邮智递的经营者集中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以下为反映函全文: